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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1075号    发布时间:2007-11-0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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