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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艾罗迪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387号    发布时间:2008-05-0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艾罗迪公司从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46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7年6月,德国艾罗迪公司与中山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1.5兆瓦大型并网风力发电机组叶片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7DEGDY4020070630),转让AEROBLDEL1.5两种长度叶片的生产技术。鉴于该技术的引进有利于提高我国风力发电机组装备制造业水平,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德国艾罗迪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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