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地税函[2001]310号    发布时间:2001-09-3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国家经贸部批准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且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该公司的各项地方税收应由当地涉外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2.充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税务登记后所欠税款,直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2001]67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予以补缴入库。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