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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价费[2005]219号    发布时间:2006-01-06   发文单位: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青价费[2002]78号文件中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票据,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5]174号 2005-09-28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补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政策的函》(鲁劳社函[2005]108号)收悉。鉴于近年来国家职业(工种)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形式及我省鉴定机构的变化,经研究,现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规定的职业种类(工种),对原工程目录进行调整补充,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见附件1.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D类补充技师和高级技师收费标准,补充后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职业技能鉴定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的,收费标准可在附件2知识考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次增加10元,不再收取试卷费。

  四、鉴于县(市、区)成立了鉴定中心,鉴定管理服务费收费办法重新明确如下: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鉴定收费标准15%比例分别从所属鉴定所(站)、县(市、区)鉴定中心收取鉴定管理服务费,其中市鉴定中心仍按鉴定收费标准的12%上缴同级财政、按鉴定收费标准的3%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根据鲁财综[2005]50号《关于上缴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资金的函》,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鉴定管理服务费基础上另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不变),逐级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上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山东省职业技能开发职业(工种)分类表(略)

  2、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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