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349号    发布时间:2009-06-3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外交馆舍属于政府资产,外交人员服务局是代表政府对外交馆舍行使经营管理权,财政部曾以《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将出售馆舍款留作更改资金的复函》[(92)财外字第805号]明确规定,该局根据政府间协议出售馆舍收入可视同国家财政拨款,全部留用,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也视同国家财政拨款,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

  2009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