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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国税发[2006]102号    发布时间:2006-06-16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文件要求,经研究,市局决定对全市国税系统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这是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落实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于统一税务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从根本上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人员做好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做好税收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局机关各处室首先要对照总局发布的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对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凡过去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涉及到此次总局公布的已失效或作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照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6]38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修订和废止意见,并下发文件予以明确。市局机关各处室在做好各部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基层局相关业务税收规范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基层局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市局各处室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认真的清理,并将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相关处室。

  三、清理工作的时限要求。总局公布的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的文件较多,工作量较大,因此对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时限适当延长,要求各项清理工作8月底前结束,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组织按排好各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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