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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龙沙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1303号    发布时间:2007-12-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士龙沙有限公司收取烟酰胺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21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5年4月,广州南沙龙沙有限公司与瑞士龙沙有限公司签订了《烟酰胺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合同号:05CHCAY2718084KE),受让医药级和饲料级烟酰胺产品的制造工艺技术。鉴于该技术属于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方面的专有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对瑞士龙沙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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