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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专用发票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0-03-1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根据我省地方铁路运营情况,省局启用了山东省地方铁路局专用发票(包括运费杂费专用发票、装卸费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近年来我省地方铁路投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使用原有的专用发票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经与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协商,省局决定,取消山东省地方铁路局专用发票,统一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2010年2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局专用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及相关单位应当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未使用完毕的旧版发票缴回主管地税机关。

  二、发票种类、分类代码、规格及联次

  “专用发票”均为机打发票,分为以下三种:

  (一)“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用于收取货物发送、到达运费、过衡费、车辆补偿费、取送车费等费用。发票分类代码11203,为上下四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运输联,规格为265mm×228.6mm。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规定,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0.8元/份。

  (二)“山东省地方铁路货运运杂费专用发票”:用于补收货物运费、杂费以及经省物价局批准的除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以外的其他货运杂费。发票分类代码11204,为上下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132mm×185mm。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规定,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0.5元/份。

  (三)“山东省地方铁路客运运杂费专用发票”:用于补收客运运费、行包运费、行包暂存费、保管费、装卸费、搬运费以及经省物价局批准的其他客运杂费。发票分类代码11205,为上下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132mm×185mm。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规定,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0.5元/份。

  三、发票印制

  “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地区代码使用山东省统一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联使用红色红外激发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并采用双显防伪无碳纸印制,其他联次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

  “专用发票”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由山东省地方铁路局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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