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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综[2010]162号    发布时间:2010-12-24   发文单位: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人民银行(山东)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 财 政 厅 

省 地 税 局

  省 教 育 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ATTACHMENT_0112_00914_鲁财综16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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