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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

法规文号:财考[2014]6号    发布时间:2014-06-03   发文单位: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简称报名简章),开发和维护网上报名系统,组织全国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根据报名简章及时制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简章,组织开展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地方考办应当按照报名简章的要求,加强对辖内考区考试报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第五条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简章和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

第六条 资格审核期间,地方考办应当严格审查报名人员提交的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确保报名人员符合报名要求。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准予报名。

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第七条 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将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地方考办应当在报名工作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和账务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地方考办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上缴考务费。

第九条 报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进行报名。

在欧洲考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的规定进行报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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