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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法规文号:青政发〔2016〕12号    发布时间:2016-05-01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要求,现就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含人行道,下同)上停放机动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

  二、机动车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占道路的,由市、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城市管理、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高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机动车停放提供便利。

  四、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停放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请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六、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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