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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政办字〔2016〕51号    发布时间:2016-04-27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工作,根据省行政复议工作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集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管辖分工如下:

  (一)对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含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青岛港公安局、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政府受理。

  (二)对市公安局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其所在地区政府受理。

  (三)对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消防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黄岛区政府受理。

  二、工作衔接

  (一)2016年5月1日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市公安局或市公安交警支队审理决定,做好案件备案和统计报送工作。

  (二)2016年5月1日后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或所在地区政府受理。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市或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并对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2016年5月1日前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中明确标明向市公安局或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且当事人据此申请的,市公安局或市公安交警支队应当受理。

  三、有关要求

  市公安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修改本系统法律文书中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律文书修改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利告知落实到位。

  市政府法制办要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做好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后的行政复议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集中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职权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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