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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发布时间:2016-04-13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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