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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青政办字〔2016〕38号    发布时间:2016-03-15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消费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餐饮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岛市住宿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岛市交通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岛市旅游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岛市文化娱乐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岛市购物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范围。

  上述整治工作方案已在青岛政务网(网址:www.qingdao.gov.cn)“七项领域治理”栏目中全文公布。

  第三条 本市餐饮、住宿、交通、旅游、文化娱乐和购物等6个消费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调查处理的消费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负有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或者属于消费投诉的案件,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行为发生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有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等处理结果;

  (五)举报的案件按照一般程序办结。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从1000元到5万元不等。

  上述举报奖励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奖励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照本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30日内,凭有效法定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奖金的,也可采取委托等其他法定形式申领奖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举报受理电话:

  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市公安局:110, 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交通运输委:12328,市林业局:88018110,市商务局:12312,市卫生计生委:12356,市民族宗教局:85912012,市旅游局:1230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2331,市工商局:12315, 市质监局:12365, 市物价局:12358,市文化市场执法局:12318,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2366。

  市南区:85812345,市北区:82612345,李沧区:87912345,崂山区:88996000,黄岛区:67712345,城阳区:87712345,即墨市:83512345,胶州市:87212345,平度市:88312345,莱西市:88412345。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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