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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教〔2016〕6号    发布时间:2016-05-06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厅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厅
 2016年3月22日
 

 

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文化强省建设良好舆论氛围,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提升齐鲁文化软实力,打造“文化山东”品牌,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省级文化艺术宣传推介支出。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厅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科学评估、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用于搭建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行业媒体、新兴媒体、涉外媒体及官方网站等文化宣传阵地;
    (二)用于制作播出宣传片、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以及重大展演展示展览活动的宣传;
    (三)用于全省重大文化活动、重要文化政策、重点文化项目以及重大惠民活动的新闻发布;
    (四)用于组织重点涉外媒体、中央及省媒体的集中采访报道活动;
    (五)用于组织专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对资助对象工作绩效进行评审、评估,对优秀宣传成果进行评选;
    (六)用于山东文化艺术宣传的设备购置;
    (七)用于山东文化艺术宣传推广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四条  省文化厅组织成立由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业务负责人及社科研究机构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进行评定。
    第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项目,要编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六条  省文化厅应在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对上年度的宣传推介工作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写出绩效考评报告(样本见附件)报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文化艺术宣传推介专项资金绩效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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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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