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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56号)要求,现将2016年国家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贴息对象为2014年4月29日国家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成品油质量升级计划》中及以后实施的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具体申报企业条件、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限等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974号)相关要求。
二、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中央财政将根据项目贷款总额及贷款贴息率确定补助金额,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申报项目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按实际发生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贴息年度为2015-2017年。
三、贴息补助资金申请
政策执行期的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将上一年度贴息补助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省级企业可直接将贴息补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省级两部门。省级将提请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各市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地贴息项目的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负责,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由各市统一组织申报。2016年申报材料请于4月12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成品油质量升级贷款贴息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将会同财政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扣减或追回贴息资金、纳入不良征信记录、3年内不受理违规企业提出申请等处罚: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四)未按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建设;
(五)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经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
五、其他事项
获得贴息补助的炼油企业须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炼油产业政策,承担保供责任和储备义务,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目标任务并淘汰落后产能。同时,主动配合行业监测监管,及时准确报送原油(原料油)加工量、成品油产销量、流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税收等相关数据信息。
请各市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开展2016年项目申报工作,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贴息资金政策顺利实施。对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0531-82669767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0531-86191957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