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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地税局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范围,结合临沂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况制定。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的授权,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等内容的规定,对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进行明确。
(一)核定征收的依据
工业采购销售、商业批发采购销售、外贸采购销售等合同类型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商业零售采购、建筑施工采购等合同类型按照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购销合同之外的其它9种合同类型,按照其金额或收入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
(二)核定征收的比例
工业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商业批发采购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外贸采购销售合同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建筑施工采购合同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购销合同之外的其它9种合同类型,其核定比例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