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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会〔2016〕21号    发布时间:2016-05-04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的意见》(鲁财会〔2015〕40号)、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检查工作方案》(鲁财会〔2015〕5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开展财会人员入职资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包含中央驻鲁单位。

    二、检查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主管人员;

    (二)各单位设置的财会工作岗位是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是否落实任职回避制度;

    (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按时参加继续教育;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是否设置了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六)总会计师是否具备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四、时间安排

    2016年入职资质检查工作分单位自查、现场检查、处理反馈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

    各单位依据《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统计汇总表》、《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二)现场检查

    2016年8月至10月,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上报材料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选定50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确定现场检查时间后,将提前3天向被检查单位下达书面通知。

    (三)处理反馈

    2016年10月至12月,省财政厅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反馈书面检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王朋蓬  国  健

    联系电话:0531-82669793、82920823(传真)

    电子邮箱:zd1607@126.com

    地    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1616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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