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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无    发布时间:2016-09-05   发文单位:枣庄财政局


各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增强困难镇(街)保障能力,市级财政设立了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枣庄市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枣庄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1日

 

 

 

附件

 

枣庄市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困难镇(街)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主要用于保障困难镇(街)国家工资改革及兑现乡镇工作人员补贴资金缺口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各区(市)所属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相对较为困难的镇(街)。

    第四条 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区(市)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与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第六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报送市财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每个区(市)拟补助困难困难镇(街)个数,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每个困难乡镇(街道)补助200万元的补助标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区(市)分配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统筹考虑所属镇(街)的困难程度,财力缺口,结合对镇(街)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重点向特别困难的镇(街)转移。区(市)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困难镇(街)个数不得少于确定的困难镇(街)个数。

第八条 市级财政应于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当年困难镇(街)转移支付下达区(市)财政部门。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市级转移支付30日内,下达到所属困难镇(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困难镇(街)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镇(街)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镇(街)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区(市)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兑现国家出台的各项增资政策财力缺口,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区(市)管理和使用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镇(街)财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对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困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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