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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文号:枣政办发〔2016〕6号    发布时间:2016-08-18   发文单位:枣庄财政局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措施导向作用,加快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运用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推进结构调整。加快枣庄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通过基金引导,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配置,大幅增加产业资本供给,实现基金壮大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二、继续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政策。2016—2017年,市财政对高端装备、医药和医疗器械、纺织服装、食品加工、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

    三、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市财政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300万元经费补助;对入选的每名学科(学术)带头人,给予30万元的科研补助资金,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泰山学者”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制造。2016年起,每年评选10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对入选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超过200万元的智能制造项目,市财政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2016年,市财政对企业实施的省级及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2000万元(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给予2%的奖励。

    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鼓励企业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2016年,在中央和省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足。

    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进“山东省科学院—枣庄产学研联合基金”项目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对企业的科技研发费用给予补助;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获奖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称号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继续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2016年,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工业企业,安装使用新能源集热系统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推动建设使用新能源工业热力系统。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耗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2016年,被确认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总额20%的奖励。被遴选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十一、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力度。2016—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发放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2016年,市财政对企业参加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组织的展会,给予一个标准展位的费用补贴;对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对办理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境、社会责任等境外体系认证(注册)和参加境外商标注册的出口企业,按实际支付认证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为15万元。对我市企业在枣庄牵头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十三、努力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逐步扩大市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016年,市融资担保公司继续执行保证金交存比例及担保费率减半政策,对因优惠政策执行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建立市级接续还贷资金2亿元,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适量增加临时性资金额度,尽快实现资金在放款企业、用款企业、续贷银行之间的封闭运行,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十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市财政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实行分类奖励,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境内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境外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高于1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市或将募集资金75%以上投到我市的,按照相应上市板块首发上市标准进行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市里原有政策措施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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