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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法规文号:无    发布时间:2016-09-22   发文单位: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6日,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人社〔2016〕48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异地医疗办法》制定背景

    我市自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由于历史原因,各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参保居民转诊德州市外就医的转诊程序、转诊机构以及报销规定执行标准不同,且随着外出务工及外地居住人员数量逐年增多,原有政策的个别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市当前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减少办理环节,简化相关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0〕38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异地医疗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七个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对起草依据、适用人群、适用情形进行明确。

    第二章为异地转诊医疗部分。明确了参保人员正常办理异地转诊需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转诊手续时限等要求。

    第三章为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医疗部分。明确了异地安置(工作)人员界定条件、异地医疗登记办理手续、异地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要求、取消登记或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程序、异地人员转诊程序以及待遇标准。

    第四章为大中专学生异地医疗部分。明确了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大中专学生(含技校)因患病可回家庭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享受正常转诊比例报销的情况。

    第五章为异地急诊部分。明确了异地急诊概念、办理备案手续程序、审核要求及急诊费用报销等情况。

    第六章为医疗费用报销部分。对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报销比例及项目目录、异地转诊医院、门诊放、化疗报销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异地居住(工作)、异地急诊等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降低报销比例等情况进行明确。

    第七章为附则部分。规定《异地医疗办法》出台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异地医疗办法》自2016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5日。

    三、与以前政策规定相比,有哪些不同

    一是异地转诊医疗门槛降低。《办法》规定,因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客观因素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或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转外就医的急危重疑难病症,可直接由我市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院(诊)备案表》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即可办理转诊手续,较原来德州市区转诊医院必须为三级医院,大大降低了转诊门槛,方便了广大群众。并且《转院(诊)备案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核准病种在同一所医院多次治疗,并在有效期内结束治疗的,不需再次办理转诊手续,只需凭原《转院(诊)备案表》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就医介绍信》或《山东省异地就医登记表》即可。

    二是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医疗更加方便。《办法》规定,异地安置(工作)申办人选择当地三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异地安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在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我市相关标准支付。已登记的异地人员患有特殊疾病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申办门诊特病,并选择一所个人已登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门诊及支付限额分别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特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即外地、我市待遇一样。

    三是大中专学生异地医疗体现人性化。《办法》规定,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大中专学生(含技校)印患病需回家庭居住地医保定点机构治疗,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介绍信和未转诊审批表,经审核情况属实、资料齐全的,按正常转诊比例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学生学籍、原籍及因病休学情况等证明材料。因病休学期间可以选择家庭居住地的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种支付限额执行特病病种限额标准。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地和居住地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参保地或家庭居住地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院(诊)备案表》后,即可按《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四是异地急诊医疗有保障。《办法》规定,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治疗的异地急诊参保人员,由委托人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须在出院前)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进行报销。

    五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未办理相关手续待遇要降低。《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异地居住(工作)、异地急诊等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报销比例较办理正常转诊手续的降低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规范异地就医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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