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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济政办发〔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04-28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保障对象界定时间,原则上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复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日期为准。
  保障对象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
  二、参保办法
  (一)2011年1月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施行前被依法征地的农民,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以村(居)为单位,采取个人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分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5个档次,补缴资金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6日。
  (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被依法征地的农民,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2.未满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存入政府补贴资金,待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程序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入政府补贴资金,待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按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4.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5.在落实政府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其政府补贴资金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6.依法征地后,户籍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区域内的,其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户籍变更至本市区域外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7.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三、待遇支付
  (一)《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足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发放时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养老待遇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原则上以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每年递增5%。
  (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前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选择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参保时已满60周岁的,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参照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下同)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即缴即领。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方案批复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征地方案批复时已满60周岁的,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即缴即领。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四、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负总责,积极稳妥解决好征地遗留等问题,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相关资料,配合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和资金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公安、审计、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2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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