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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    发布时间:2018-10-2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的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质监科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12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 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检验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海洋强省、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主管部门”)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负责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省质检中心总体部署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落实论证、评审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指导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相关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质检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的考核监督及注销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归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按照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省质检中心的推荐初审及申报工作;负责调度省质检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及日常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协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负责与省质检中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批筹


  第七条 省质监局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省质检中心发展规划,以归口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等形式批筹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 同一产品类别的省质检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分散布局,切实促进相关产业、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申报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

  2.取得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

  3.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2年以上业务经历;

  4.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比较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

  5.具备与省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质检中心:

  1.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

  2.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实力符合省质检中心有关要求;

  4.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批筹程序:

  1.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省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申报省质检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形成申报申请。

  2.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3.省质监局按照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论证。形式审查一般采用材料函审方式,技术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材料函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4.技术论证主要内容:省质检中心名称的合理性,名称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依托单位检测项目范围与名称对应性,检测能力覆盖率能否达到覆盖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关键项目100%覆盖的目标;技术能力的先进程度,主要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技术水平是否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人员能力情况,现有人员能否满足建设要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等,制定是否合理可行;建设资金情况,后续投入资金是否充足、渠道是否明确,分配是否合理。

  5.省质监局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对建议批复筹建的省质检中心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经研究确定的统一下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处室代表省质监局与归口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三份,省质监局、归口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省质检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验收


  第十三条 自批复筹建之日起,省质检中心应在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质监局验收。

  第十四条 对含有重大能力提升的项目,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质监局研究批准后,最多可延期24个月。

  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期间,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建设进度,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达到筹建预期目标后,依托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照《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提报有关验收申请,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提出验收意见,汇总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1.省质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

  3.专家组根据依托单位取得的实验室资质情况,按照省质检中心对应名称覆盖的检验检测项目,确定有关检验检测范围。

  4.专家组现场出具验收结论并签字,在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结论上报省质监局主管部门。

  5.专家组验收结论:

  (1)“推荐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批准成立省质检中心。

  (2)“整改合格后推荐通过验收”的,依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3)“推荐未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未通过验收。

  6.未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注销批筹该中心。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由省质监局向依托单位书面颁发批准成立的通知,明确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范围、有效期时限,纳入建成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统一发布建成省质检中心名录及有效期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开。各单位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不得私自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建成省质检中心不得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质检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通过承担行政性指令任务、参与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扩项:

  1.省质检中心申请更名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更名。

  2.省质检中心申请扩项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扩项;超出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扩项。

  3.省质检中心进行更名和扩项的,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变更申请,由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同意变更。逾期不报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复查复评的监督检查制度。

  1.年度考核。各建成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归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评审标准》组织对相关省质检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未建成的及成立不足半年的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设管理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自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2.复查复评。省质检中心有效期时限与其依托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相同,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应在3个月内提交复查复评申请,在依托单位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查复评工作可以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由省质监局组织或委托归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逾期不报复查复评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省质检中心名称:

  1.因省质检中心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

  2.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3.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

  4.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撤销的;

  5.依托单位变更,且逾期未提出省质检中心变更申请的;

  6.复查复评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及时提报复查复评的;

  7.依托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筹建任务的;

  8.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注销的;

  9.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

  1.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2.存在以省质检中心名义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

  3.连续2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的;

  4.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周期,且拒绝整改的;

  5.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依托单位的省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批筹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9日,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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