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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教民发〔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10-19   发文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1日


  

山东省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带动民办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省财政设立民办高校基础能力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扶持对象为我省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益导向、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引导民办高校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方向,鼓励优质特色发展,推动依法治校,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分配


  第四条 申请建设资金的民办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办学水平评估,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

  (二)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

  (三)办学行为规范。3年内未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没有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上一年度办学检查合格。

  (四)财务资产管理规范,无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现象,对财政性经费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五条 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补助等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省教育厅根据民办高校学生规模、办学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具体分配意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的,省教育厅通过下发通知、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或第三方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进行择优遴选,确定具体分配意见。

  第六条 根据当年建设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省教育厅下发通知,明确年度建设资金内容、分配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与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实训条件改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教育信息化建设。包括:数字化校园建设、数字教育资源建设、智慧校园建设等。

  (三)学科专业和教师专业发展。包括: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实验平台、教师专业进修培训、教科研能力提升、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等。

  (四)民办高校围绕提高内涵发展能力开展的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其他专项和中心工作项目。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民办高校应设立资金支出辅助账,实行专账管理,完整记录支出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完善学校采购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民办高校资产统一管理,分类核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其中固定资产为限定性固定资产,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按计划和实施方案使用建设资金,依法依规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应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和结报,并将自评结果和结报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将扣回已下拨资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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