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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建〔2018〕60号    发布时间:2018-09-08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济南市、泰安市、莱芜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完成工程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7日

  


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工程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关资金绩效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原则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评价坚持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各级开展的绩效评价,由本级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按照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市级要按照工程绩效管理季报制度等规定向省级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可以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有关方针、政策,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规章、制度、办法和文件。

  (二)国家、省级下达的工程资金、绩效目标等文件。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70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18〕10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29号)等文件。

  (四)市、县(市、区)制定的推进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有关工作方案、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有关市要根据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绩效管理季报制度等,合理分解本市工程各年度绩效目标。每年第四季度结束后,各市要根据当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不降低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工程绩效目标基础上,确定本市下一年度工程绩效目标,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作为年度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有关市年度绩效目标确定后,要及时细化,逐级分解到相关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确保每项绩效目标都有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工程绩效管理链条清晰完整。


第四章 绩效评价内容和应用


  第七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资金投入情况(主要是资金的筹集、分配、到位、使用等情况)、资金和工程管理情况(主要是预算执行、投资完成、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情况)、产出和效果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度、质量达标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根据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制定绩效评价指标框架体系(见附件)。各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应参考指标框架体系。

  第九条 绩效评价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开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得分,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等级。综合评分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各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市,减少有关资金安排,并督促做好问题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停止有关资金安排,并视情况按规定收回有关资金;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参考得分档次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


第五章 责任和追究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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