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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影视精品推进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文资〔2018〕36号    发布时间:2018-07-3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各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影视精品推进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6月29日


  

山东省省级影视精品推进计划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影视精品推进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影视精品推进计划资金(以下简称影视精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影视精品创作和公益广告创作传播的资金。

  第三条 影视精品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管理规范、重点突出、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分配下达资金,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编制影视精品推进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影视精品项目库,参与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影视精品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下同)注册设立,从事影视精品创作生产和公益广告创作传播的文化单位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满1年。

  (二)申报项目的立项备案方、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

  (三)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四)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五条 影视精品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重点电视剧、电影、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和播出播映。

  (二)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创作传播。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全省性影视精品推进计划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影视精品资金支持方式:

  (一)奖励。对已经发行播出(放映)或公开征集,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可用于支付获奖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二)项目补助。对列入国家或我省重大选题创作规划,并已确定实施;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推动实施的重大影视精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对影视精品资金安排的项目和服务,适宜由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事业单位或者文化企业承担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影视精品资金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剧本创作支出。包括策划咨询、搜集素材、剧本创作等前期费用。

  (二)摄制经费。包括主创人员劳务、设备租赁、场地租赁、场景布置、后期制作等费用。

  (三)宣传发行费用。包括宣传、发行、存储媒介制作等费用。

  (四)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数据库建设费用。

  (五)其他相关费用。评审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费、差旅费、会议费、食宿费、租车费、办公用品杂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影视精品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性支出、弥补公用经费以及与影视精品推进计划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九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根据全省影视精品推进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影视精品推进计划年度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草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国家或我省重大选题创作规划,并确定实施,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推动实施的重大影视精品项目。

  (二)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影视奖项奖励的项目。

  (三)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已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原创公益广告作品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或行业、公众中宣传播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影视精品资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被列入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已申报中央、省级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上年度已获影视精品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不得再行申报。但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可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影视精品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10月底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下一年度的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数量等内容。

  (二)每年11月底前,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

  (三)省直有关项目单位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影视精品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要尽快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按时限完成。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影视精品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影视精品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一律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要将修订后的本地区绩效目标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影视精品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绩效评价和分配结果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影视精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转结余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将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财政厅各驻市财政检查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影视精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影视精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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