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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教〔2018〕29号    发布时间:2018-07-3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等要求,为提高幼儿园经费保障水平,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也是财政投入的薄弱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制定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是支持我省学前教育加快发展的有力抓手和切入点,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和落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二、拨款标准

  综合考虑外省情况和我省实际水平,为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支持力度,同时兼顾各地财政负担能力,将我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710元,自2018年起正式执行,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必须在2020年以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制定拨款标准落实时间表,经市级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县(市、区)在明确的时间节点足额落实拨款标准。已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制度且标准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现行标准。以后年度,省里将适时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三、适用范围

  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所有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和其他部门办园,企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办园),对市、县(市、区)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

  在足额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具体标准,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招收残疾儿童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经费开支范围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完成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保教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物业、劳务、图书资料及玩教具等购置,以及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开支。幼儿园要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安排财政拨款、保教费收入等各项资金,在足额落实公用经费的同时,保障好教职工人员经费等各项开支需要。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

  五、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具体办法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省级将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奖补范围,在资金分配时统筹考虑各地落实省定标准资金需求、政策落实等情况,激励引导市县足额落实好生均公用经费投入。在此基础上,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补助力度。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增强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教育支出结构,突出学前教育的优先支持地位。一方面,要足额安排资金,落实好学前教育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多渠道多形式扩增学前教育资源,着力增加幼儿园学位。

  (二)落实投入责任。市级财政要强化对市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指导,加大对各县(市、区)特别是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县级财政要切实落实投入主体责任,通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各项资金来源,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金规模,保障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三)加强经费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园办园和财务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拨款的重要依据。要督促有关幼儿园完善经费管理办法,科学规范使用补助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幼儿园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政补助经费支出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和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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