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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财文资〔2018〕30号    发布时间:2018-07-23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体育局


各市财政局、体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体育局(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体育局
2018年6月14日




山东省省级体育产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体产资金)是指为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体育产业发展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体育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体产资金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导向明确、重点突出、择优扶持、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条  体产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体产资金管理制度,研究有关扶持政策,配合省体育局拟定年度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负责体产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等。

    省体育局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体产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拟定年度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体产资金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业务团队,且主营业务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范围内。

    (二)企业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企业资产状况良好,经营状况正常。

    第六条  体产资金重点支持体育本体(核心)产业,扩大市场主体规模,有效促进体育健身休闲消费示范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项目。

    (二)体育健身休闲活动项目。

    (三)体育培训服务项目。

    (四)体育科技创新项目。

    (五)市场化运营的体育产业园区、体育综合体、体育小镇、体育主题公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六)体育+、+体育融合发展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七条  体产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扶持。

     (一)奖励性补助。对已有资金实质性投入并完成或将要完成的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二)融资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的项目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助。

    (三)项目补助。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体育产业重点项目和政策性扶持项目给予补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体育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八条  资金支持标准,根据项目性质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具体确定。

    (一)对奖励性补助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投资总额的50%。对社会效益显著、引导示范作用强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二)对融资贴息项目,根据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和项目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一年期限的贴息补助。

    (三)对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体育产业项目和政策性扶持项目,视情况确定补助额度。

    (四)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依据审核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规模给予补助。

第九条  体产资金原则上年度间不重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个项目。对具有重大、广泛、持续影响力,并显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可给予连续扶持,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体产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管理,按程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  体产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人才培训等关键环节,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奖励等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体产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体育产业政策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内外部实施条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建成后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体产资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被列入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尚在惩戒期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或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尚未期满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备可操作性,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或已申请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第十四条  体产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11月底前,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支持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数量等内容。

    (二)申请体产资金的企业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和有关申报表,并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项目审查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体育、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和质量性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上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四)省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送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性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部门要建立体育产业项目库,加强项目日常储备、统计、考察和动态管理,培育优质的体育产业项目资源,提高体产资金支持效率。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和支持金额,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项目一经下达,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九条  体产资金严格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时,要确定项目完成后要达到的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实施资金绩效目标的管理责任主体。体产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体育局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报确定以后年度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要按照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体产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按管理职责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通知、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体育、财政部门要对体产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项目申报单位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体产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台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体育、财政部门要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效果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并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要按照信用负面清单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记录并惩戒。

    第二十六条  体产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对体产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体产资金分配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项目申报、审批和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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