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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18〕144号    发布时间:2018-12-14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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