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法规文号:无
发布时间:2018-12-10 发文单位:潍坊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助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相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推进减税降费
(一)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优惠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政策标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政策时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③申报程序:纳税人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相关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①政策标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申报程序:纳税人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相关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季度申报时填报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
3.降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政策
①政策标准: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②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③申报程序:纳税人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或到相关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4.降低印花税税负政策
①政策标准: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②政策时限: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③申报程序:纳税人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或到相关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5.落实下调货运车辆车船税税额政策
①政策标准: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其中,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72元下调为36元;挂车按照整备质量每吨36元下调为18元。
②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③申报程序:交纳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其中,挂车车船税到相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政策
①政策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商业房开发用地类项目界定为房地产项目。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项目,与本细则规定的减按70%标准征收不重复执行。
②政策时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③政策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综合科8096590。
7.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申报程序:该项政策审批权限在省级,具体申报需咨询各县市区税务局,按照省级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程序申报。
(二)降低民营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实施。
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补贴政策
①政策时限: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政策,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及时执行。
②政策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社保科 8096501。
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政策
①政策标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②政策时限: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实施截止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③受理部门:市及各县市区税务局。
(三)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监管。通过设立涉企收费动态联络点、聘请涉企收费监察员、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涉企收费监测“直通车”制度等举措,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加大督导力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政策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综合科8096590。
二、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四)支持实施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省级及以上“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定奖励。
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政策
①政策标准: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万元奖励。
②政策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 8096594。
(五)落实创新创业孵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①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②受理部门: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③申报程序:纳税人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相关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自行申报减免,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免征增值税政策
①政策标准: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根据科技部门和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②政策时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③申报程序:纳税人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相关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在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申报纳税时,实行自行申报减免,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六)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支持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政策
①政策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及以上同一层级称号的,只奖励一次。
②政策时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③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8096670。
(七)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新。积极运作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与民营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大力扶持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
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新政策
①政策标准:符合《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技术特点明显,发展前景好,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科技企业、项目,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管理团队成熟且凝聚力强、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清晰且可持续、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群体清晰,市场前景广阔、具有生产经营必需的基础条件。
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金控集团项目中心 7100035、7100036。
③申报程序:以管理人名义组建基金形式申请,按“管理人申请-初审-尽职调查-共同申报引导基金-基金设立-项目投放”程序进行。以民营企业名义直接申请,按“民营企业申请-书面审查-现场调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委员会决策-项目投放”程序进行。
三、发挥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作用
(八)充分运用价格扣除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给予民营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统筹确定面向民营企业采购的项目。
价格扣除政策
①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以具体项目采购文件公布的单位及联系电话为准。
②申报程序:以上措施将在具体项目的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同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评标现场进行审查认定,符合加分条件的将给予加分。
(九)合理运用非招标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各种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各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上述采购方式的,在保障采购质量和效率前提下,可通过书面推荐形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合理运用非招标方式政策
①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以项目采购需求报告公布的单位及联系电话为准。
②申报程序: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并邀请相关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可查看“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采购需求报告。
(十)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工作。对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融资贷款的,各预算单位要积极主动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全力配合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①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各部门、单位,联系方式以项目采购文件公布的联系电话为准。
②申报程序:在具体项目采购文件中将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有合同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直接与贷款银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办理。
(十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管,着力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权责明确、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营造良好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咨询、举报电话:潍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8096537,8096704。
四、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十二)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各项政策。对参加市里自办的境外展会、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海外仓,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为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风险损失。
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政策
①政策标准:对参加市里自办的境外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摊位费最高给予全额支持;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摊位费最高给予50%支持,以上两项合计,单个企业每年获得市级财政支持最高为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公共海外仓,且我市当年通过该海外仓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一次性最高分别支持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政策具体按潍发〔2018〕26号文件执行。出口信用保险按照省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②政策时限:2018年9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③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 8096680。
五、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十三)继续壮大市担保联盟体系。进一步做大全市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推进市县两级密切合作、协同发展;以市担保联盟体系为平台,以单户融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重点,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等多方共同建立融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推动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
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①政策标准:申请企业符合项目立项条件、其他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申请企业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市再担保集团推荐。
②政策时限: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再担保集团办公室 2117551。
④申报程序:企业向当地政府、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或市再担保集团提出业务申请,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及市再担保集团分别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及市再担保集团与借款企业签订借贷、担保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倾斜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年度增幅超过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继续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1.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①政策标准:对小微企业贷款年度增幅超过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其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幅以上部分1%的风险补偿。具体按潍财金〔2017〕6号文件执行。
②政策时限:2016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
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财政局金融与国际合作科 8096570。
④办理程序:潍坊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按照政策规定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将资金拨付潍坊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分别记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其所获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向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化解和处置不良贷款。
2.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①政策标准:对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省、市分别承担35%。
②政策时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③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8096670。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①政策标准: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②政策时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③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8096670。
七、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
(十五)支持社会资本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对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通过参股、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民营企业申请基金投资政策
①支持范围:一是项目所在行业属于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支持的十大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绿色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二是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成长性企业;三是已列入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项目。
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财政局基金办 8096588,潍坊市金控集团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7100059,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
③申报程序:民营企业申请基金投资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推荐给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决策,确定是否投资。
(十六)加快基金募集和投放。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引导基金进退、管理费用提取,以及相关产业支持政策、财税优惠政策挂钩,实现奖优罚劣,加快引导基金募集和投放进度。
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政策
①政策标准: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子基金和增资参股的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投和跟投项目均进行绩效评价。
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财政局基金办 8096571。
③办理程序:绩效评价一般以年度为周期。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针对每个母(子)基金、直投(跟投)项目制定绩效评价指标,按规定程序进行绩效评价后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提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八、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流动性风险
(十七)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力度。强化与省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最大限度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腾出信贷空间,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供贷能力。运用企业重组发展基金精准支持困难民营企业,帮助渡过难关、加快转型升级。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支持政策
①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金控集团潍坊市资产管理公司7100086。
②申报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潍坊市资产管理公司提出民营企业不良资产收购或企业重组的书面申请,市资产管理公司按程序组织审查实施。
(十八)设立规模12亿元的上市公司并购基金。对市内外经营业绩不佳、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整合注入优质资产,推动涅槃重生。择优筛选部分优质上市公司,并购控股后迁移到我市。加大上市公司支持力度,对纳入省、市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我市上市公司,可由并购基金联合上市公司所在县市区进行支持。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支持政策
①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财政局基金办 8096571;市金控集团基金业务部 7100058。
②申报程序:目前,并购基金正在筹建中,正式设立后及时发布申报程序。
(十九)加大跨市并购奖补力度。在用好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同时,加大奖补力度,对跨市并购后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跨市并购奖励和相关费用补贴政策
①政策标准: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并购成功后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②咨询电话:潍坊市财政局企业处 8096594。
九、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二十)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按照潍坊市“十三五”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谋划推出一批投资额较大、具有战略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鼓励各地有一定收益、能产生现金流、可转化为PPP模式实施的存量项目优先纳入,将项目经营权使用权让渡给社会资本方,盘活存量资产,减轻债务负担。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财政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8096574、8096283。
(二十一)积极拓展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领域项目全面采用PPP模式基础上,对供水、供气、燃气、停车设施等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大PPP模式应用力度,拓展民间资本参与空间。加大项目奖补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市级专项资金,对规范落地项目进行奖补。
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策
①政策时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②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潍坊市财政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8096574、8096283。
③申报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运作计划,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列入项目运作计划。项目完成立项等审批程序,编制完成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经市财政局、省财政厅、财政部逐级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实施,具体按照《潍坊市PPP项目操作规程》执行。市级以上示范项目申报程序,按照各级示范项目创建通知执行。市级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按照《潍坊市PPP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