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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为减轻船舶交易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船舶交易服务,按照实际交易额采取差额累进计价方式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降为:50万元(含)以下部分不超过0.7%,50万—300万元(含)部分不超过0.3%,3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2%。
二、船舶交易服务费包含船舶交易过程中的鉴定、勘验、评估等服务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2019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