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7号    发布时间:2011-04-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