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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94]财会字第08号    发布时间:1994-02-2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交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交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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