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中心
财经法规库
帮助中心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8]24号 发布时间:1998-03-0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