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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自用汽车免税问题

法规文号:财税字[1979]221号    发布时间:1979-11-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接对外贸易部、外交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九日(79)贸关行字第480号关于海关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进口汽车等自用物品规定的抄件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各国的一般做法,同时照顾到实际情况,经两部商定,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在到任半年内,准予免税进口自用汽车一辆,但在进口后两年内不得转让;汽车的转让,应事先得到海关的批准;……。享受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内的公务人员,也比照本规定办理。”

  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进口自用汽车的免税问题,我部同意对外贸易部、外交部上述意见。同时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以及享受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公务人员自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可以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至于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仍应按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通知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本通知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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