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160号    发布时间:2009-03-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9487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 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4月13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采用MQ方式传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9年4月9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请求技术支持。

  本通知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