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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党组关于征收农业税两项措施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央同意农业税征收任务增加7%的机动数,并且把实际负担率从最高不超过13%,提高到15%.1962年农业税征收任务不能再减少,各地必须保证完成。
附件:财政部党组<关于征收农业税两项措施的报告>(节录)
1962年3月26日
为了保证完成1962年农业税征收任务,经我们研究,拟采取以下两项措施,请示报告如下:
一、农业税征收任务增加7%的特大灾情减免机动数。
……我们拟从1962年起,在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征收任务的基础上,一律增加7%的机动数,这个机动数,由中央统一掌握,作为对少数特大灾歉地区的减免之用。各省,市,自治区在一般年景下,必须保证完成增加7%以后的任务数;遇有特大灾歉,可以报请中央核减任务。这样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丰歉地区作些调剂,确保完成征收任务。
二、将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提到最高不超过15%.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合计占农业总收入的比率),原来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3%.有些地区反映13%低了一些,要求中央允许对少数丰收地区适当多征一点,否则,歉收的队要减免,丰收的队不能多征,同样会影响国家总的征收任务的完成。我们同意这个意见。事实上,现在有个别地区已经超过了13%,并且这次又在农业税征收任务中增加了7%的机动数。因此,我们拟把最高负担率由原来的13%提高到15%.这个最高负担率,实际上只有少数收入水平高的丰收队才可能达到,一般队的负担最高仍然不会超过13%.
以上意见,我们曾经在最近全国财政会议上讨论过,大家都表示同意。现报请中央审查,如无不妥,拟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