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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民委党组《关于少数民族牧业区工作和牧业区人民公社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报告》中关于牧业税政策的规定
法规文号:中发[1963]174号 发布时间:1963-03-13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编者略)
(三十)对畜牧业采取轻税政策,扶助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牧业税的税率一般的控制在畜牧业总收入的3%以内为适宜。牧业税一般应该交牲畜和畜产品,也可以允许交现金。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三年三月十三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