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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法规文号:财农申[1963]863号    发布时间:1963-10-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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