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外字[1980]2号    发布时间:1980-01-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同意比照外交官之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豁免税,费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使,领馆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经与外交部研究,这些外籍人员虽然没有公务人员证,但已经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可以比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79)财税字第221号文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