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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3]73号    发布时间:1973-07-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 管理局 各分 局: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税率注释

  一、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

  (一)专业剧团排练用房:是指专门从事艺术表演的文化事业单位或团体用于排练的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剧团内的舞蹈、音乐、声乐等排练厅,琴房、教室、器乐分部室、练功房、录音室(包括控制室)、声乐室、录像室(编辑室)、化装室、创作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舞美用房:是指专业剧团用于存放或制作布景、道具、服装、乐器、音响、灯光以及其他演出所必需的专业设备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舞美设计用房、舞美制作车间和存放舞美用品的用房、舞美汇景、灯光音响试验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图书发行网点。

  (一)文化馆(站):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进行社会教育而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文化馆(站)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群艺馆:是指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群艺馆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图书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营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搜集、整理、收藏和流通图书资料,以供读者进行学习和参考研究的社会公 共文化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图书馆的书库、阅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档案馆: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集中统一管理、保护重要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史料的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档案馆的档案库、查阅档案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文物保护: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进行保护和维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革命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考古和发掘的纪念建筑物,保护存放文物的用房、文物科研技术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图书发行网点:是指经营书籍、期刊、画册、图片等出版物的各类书店和门市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储存、零售、批发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

  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制片厂:是指经国家批准建立的、并下达拍摄计划指标专门拍摄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类题材的电影制片厂家。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录音棚、摄影棚、对白、特技、道具、制景、照明、化妆、剪辑、胶片、洗印、拷贝、放映、文库等生产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博物馆:是指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的场所。

  本税目5%税率范围为:博物馆的藏品库区房屋、陈列区房屋、技术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库房、安全业务用房、车间办公室、水塔、锅炉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并取得社号或国内统一刊号而建立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本税目5%税率适用范围为:上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印刷、出版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故事片电影制片厂:是指以拍摄故事片为主的电影制片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故事片电影制片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摄影棚、录音棚、排练厅、放映间(厅)、化妆间,特技、洗印车间、工作间,制景、服装、道具、烟火、照明、仓库等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生产唱片的工厂:是指生产密纹唱片(俗称胶木唱片)或薄膜唱片的企业。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为:新建生产唱片工厂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刻纹车间、电铸制版车间、辅助车间,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它印刷厂、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一)非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其它印刷厂:

  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的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以外的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

  本税目30%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的适用范围相同。

  (二)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

  非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全国定点出版社以外的出版单位。

  非全国定点的报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有“内部报刊准印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并不得刊登广告,主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的报社。

  非全国定点的杂志社: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流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的杂志社。

  本税目30%税率适用范围与上述全国定点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的适用范围相同。

  上述税目注释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均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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