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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13号    发布时间:1997-01-09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6年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统计报表的通知》(财综字[1996]120号财税[2002]208号)精神,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在该通知的统计范围内。现将《税务登记证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印发给你们,请于1997年3月1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一份。

  附件:税务登记收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收支统计年报表(1996年度)

  编报单位: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数 额    备 注

  一、上年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二、本年收入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收入        万元

  三、本年支出合计         万元

  1.税务登记工本费         万元

  2.税务发票工本费         万元

  3.运输费用            万元

  4.保管费用            万元

  5.其他              万元

  ①                万元

  ②                万元

  ③                万元

  ④                万元

  四、年末结余           万元

  1.税务登记证收费         万元

  2.税务发票收费          万元

  附:汇编户数           个          按基本核算单位列报

  财务主管:    经办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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