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308号    发布时间:2006-03-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技术研发费的报告》(南希总〔2005〕016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71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