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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814号    发布时间:2006-08-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无法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经协商,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313号)。现将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

  在署监发〔2006〕313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出口的相关含金成份产品,由于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口黄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通知》(署通〔2000〕486号),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允许出口企业凭海关相关证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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