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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 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767号    发布时间:2006-08-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加油站是BP 广东石油公司投入资产的实际使用者,且加油站已作为独立纳税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意对BP 广东石油公司投入到租牌经营加油站的资产,允许加油站凭BP 广东石油公司投入的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入帐并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同时BP 广东石油公司不得对相应的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0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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