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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1173号    发布时间:2006-12-0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安徽、江苏、广东、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呆帐核销税前列支的请示》(开行发〔2006〕242号)。经研究,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国家开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核销了18笔呆帐损失(本金损失),金额总计为1766732664.10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18笔呆帐损失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清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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