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1127号    发布时间:2007-11-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机关能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请示》(渝地税发〔2007〕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规定,纳税人收入信息属于保密内容,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示中提及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个人收入情况属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保密的范畴,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