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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商品适用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1996]9号    发布时间:1996-03-28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台贸易进口调节税。鉴于台、澎、金、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自1996年4月1日起,对原产地属于该单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优惠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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