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公司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1]4号    发布时间:2001-06-06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关于签定价格承诺协议后有关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外经贸法发〔2001〕22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已于我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等7家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截止于2000年12月17日(即价格承诺协议生效的前1日),对上述7家公司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税委会〔2000〕15号文决定的反倾销税率转为税款,多退少不补。具体税率如下:

  日本:川崎制铁株式会社36%;韩国: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11%;仁川制铁株式会社4%;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6%;大韩电线株式会社7%;株式会社大洋金属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9%。

  二、如发现上述公司有违反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则恢复对其按终裁的反倾销税率征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