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法规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04-10-2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备注
1 8101.9700 钨废碎料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3 8108.3000  钦废碎料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